2022年3月30日,
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
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
《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》
该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
原《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》同时废止
新版条例对在建工地施工噪音扰民管理方面
作出了两项重大调整。
调整1
未经审批超时施工,违法成本大幅增加。
现施行的《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》规定:
第二十四条 对产生噪音和振动的机械设备、机动车船、航空器、饮食娱乐服务场所以及其他噪声源,应当采取消声防振措施,其噪声和振动必须符合有关标准。
禁止夜间和午间在疗养区以及居住、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和居住、商业、工业混杂区从事产生噪声、振动超标的建筑施工活动。建筑施工因特殊情况,确需夜间及午间作业的,必须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,并予以公告。
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。
2022年5月1日后,对于处罚额度调整为:
《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,建设单位、施工单位于午间、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,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,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。
调整2
将高考、中考期间施工噪音扰民管理纳入条例内容。
《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》对高考、中考期间的施工噪音扰民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。
第四十九条 产生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,应当采取有效措施,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,排放的工业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。
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,禁止午间、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,但抢修、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。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午间、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,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,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。
禁止在高考、中考期间考点周围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活动。
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高考、中考期间在考点周围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活动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,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
@全体施工企业
当前正处于2022年中、高考备考、迎考期,请务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施工作业,确有连续施工要求应依程序向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相关审批,严禁出现未经审批的午间、夜间(即:中午12:00-14:30,夜间22:00-次日6:00)施工噪音扰民行为。我局将严格按照《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》开展在建工地施工噪音扰民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,对管理中发现的未经审批的超时施工噪音扰民违法行为,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。